(九)承办与协办两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与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是以山西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单位组成,本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备良好的职业、商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四) 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表证以及入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入会人员发出入会通知、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六) 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各项权益,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退会:
(一)要求退会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过不同形式告知本会会员并收回会员证;
(二) 会员逾期50天不交纳本年度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三) 退会的会员,1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四) 会员自动退会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理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请上一届会长担任,任期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聘请名誉会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制定本会中长期及年度工作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诚实守信、人品好,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督导商会各类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 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代表商会参加重大社会活动;
(五)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授权职责。
(四)参加会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 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费用支出:
(一)办公费用;
(二)业务费用;
(三)网络、微信平台维护,宣传资料、会刊制作费用;
(四)培训、会议、联谊活动费用;
(五)其他杂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五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12月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