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E座28楼2808-1
电话: 0531-87797979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三部门: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4-29 09:12:39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申铖)记者28日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稳定企业长期发展预期,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对今年底到期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
 
三部门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根据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来源:新华社
网站首页 商会简介 党群建设 商会动态 商会组织 分会展示 会员企业 齐鲁晋风 新闻资讯 鲁晋人文 公益慈善 联系商会

Copyright@ 山东省山西商会 版权所有 鲁ICP备10202219号

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E座28楼2808-1 电话: 0531-87797979

技术支持:济南嘉晟科技